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应当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