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计划生育,干涉家庭婚姻以及干预国家司法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