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的自治县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维护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合法权益,充分照顾其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使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