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傈僳族公民担任。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中,傈僳族成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