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