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基本农田被批准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新耕地。当地确实无条件开垦新耕地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异地开垦。调整基本农田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