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