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严禁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