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

(三)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

(五)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