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一)新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差额标准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二至三倍罚款;(二)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