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一)新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差额标准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