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游园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性公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内划定专门区域,用于集中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方便市民使用。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到公园管理机构登记。组织者、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在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活动,并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