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文化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