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公园内从事商业和文化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报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其他服务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