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