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类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

(二)经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

(三)单位附属园林绿地和单位门前的树木花草,由单位自行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者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