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第九条已废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维护农业资源的再生增殖,保证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因地制宜地加强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和小流域的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