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