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限期治理恢复,承担治理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