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乡(镇)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