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修改,由原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修改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由乡(镇)人民政府拟定修改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