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已修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