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自治县在培养、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时,注重培养和使用瑶族干部。在公开选拔、配备领导干部时,划出相应的名额,选拔瑶族干部,做到瑶族干部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自治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招录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自治县事业单位、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优先招收本县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