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

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县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以及在投资、金融、税收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