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实际,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县民族的特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权限内,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