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都安瑶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