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各项活动,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经济、文化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