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十条有效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各项活动,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经济、文化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自治县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