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医疗保障、高龄津贴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建与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