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自治县在本县行政区域外设立的机构,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本条例和自治县单行条例。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