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扶持和帮助下,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瑶族中学,在边远贫困山区逐步扩大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高小班、民族初中班。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各级各类教育。自治县在高中阶段教育招收学生时,应当适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条件。自治县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照顾政策。自治县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资金的倾斜照顾。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