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统筹城乡发展,编制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规划及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中心城镇、重点乡镇、特色乡镇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均等化进程。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自治县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先安排城乡建设资金的倾斜照顾。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