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金融工作,吸纳社会资金,搞好储蓄和信贷工作,为发展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提供资金保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险工作,发展保险事业。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