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做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重要工作情况;

(六)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七)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司法改革、社会治安、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九)与外国地方缔结省际友好关系;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