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总体性意见和改进建议。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应当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