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建设项目的性质、污染因子等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未做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不得简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