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者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