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国家发布征兵命令后,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征兵准备工作。企业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本企业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返回户籍所在地应征;企业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其所属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武装部提供应征公民名单,并协助组织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返回户籍所在地应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