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应征公民和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学历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同级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有关学校协助配合,保证应征公民的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