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招录国家公务员、招聘员工和学校招生时,应当支持征兵和招收士官的工作,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