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采取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等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