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建立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制度,对校舍、运动场所、教学设备、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健全食品、药品、用品登记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