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二条有效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分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