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上年度计划、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本五年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以下简称预算草案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报告,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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