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