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投资兴建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