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强公民体质、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