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施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有计划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职工参加达标测试,并保证所需经费。提倡职工利用工间、工余和节假日参加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