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四)假冒、劣质的;(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