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我省发布农药广告的,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已在省外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需要在我省发布农药广告的,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标示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已撤销登记、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有效期满的农药,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