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销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