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销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