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具体受理下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转办的涉法涉诉问题;(五)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提交的涉法涉诉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